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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中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标准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发生涉及赠与合同纠纷时,作为债权人,有权依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行使撤销权
具体来说,我们可将其分为两种情况进行阐述:
1.在赠与标的物或权利尚未被实际交付或过户给受赠人的前提下,除非存在特定情形,债权人可以自由地选择行使撤销权,从而撤销整个赠与合同。
2.然而,如果赠与标的物或权利早已所有权转移给了受赠人,在此种情况下,债权人想要撤销赠与合同,就必须满足赠与人和其近亲遭受了严重损害,或者受赠人未能按照赠与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履行相应责任等条件。
此外,还有一些其他的标准也可能影响到债权人是否能够行使撤销权,这些标准包括但不限于:
受赠人是否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不当行为,以及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方利益等违法行为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第六百六十三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六百六十四条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最新修订:2024-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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