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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在什么情况下不行使而消灭

对于票据的出票方和承兑人,持票人所享有的权益若未在规定时间内行使,将会丧失其法律效力
具体来说,持票人对于出票方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开始计算,有效期为两年。
此外,对于支票的出票方,持票人所拥有的权利从出票之日算起,法定保护期为六个月。
最后,持票人对于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法定保护期同样为六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最新修订:2024-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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