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埋藏物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是否成立

埋藏物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是否成立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2024-05-12 15:05:34 已帮助264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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埋藏物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是否成立
有关埋藏物和遗失物并不适用于所谓“善意取得”的原则乃是无可争议的事实。
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关于埋藏物的归属问题,法律明确规定其属于国家所有,这也就意味着此类物品无法通过善意取得制度实现其合法性的转让,因为这与该制度所强调的“转让人需基于权利人的真实意愿并合法地持有标的物”的基本要求相悖。
当无处分权人擅自将不动产或动产转让予受让人时,所有权人有权依法予以追回;
除非法律另有特别规定。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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