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埋藏物和遗失物并不适用于所谓“善意取得”的原则乃是无可争议的事实。
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关于埋藏物的归属问题,法律明确规定其属于国家所有,这也就意味着此类物品无法通过善意取得制度实现其合法性的转让,因为这与该制度所强调的“转让人需基于权利人的真实意愿并合法地持有标的物”的基本要求相悖。
当无处分权人擅自将不动产或动产转让予受让人时,所有权人有权依法予以追回;
除非法律另有特别规定。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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