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延续期内,无任何过失行为的配偶一方可不对其第三人提出赔偿要求,原因在于离婚损害赔偿之责任的主体显然应归属于婚姻关系中的错误方。
若错误方因犯有重婚罪行;
或与他人保持非法同居关系;
或者实施家庭暴力;
以及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严重不当行为而引发离婚,则无过错方将会享有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