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项目业主(以下简称“发包人”)有权与总承包商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同时亦有权力根据实际情况,分别与勘察人员、设计师以及施工队伍就勘察、设计和施工等方面进行单独签约。
但是,在任何情况下,发包人都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应由单个承包商承担完成的建设工程零碎化分割后,分发给多位承包商。
因此,无论是从法律层面还是实践操作角度来看,建筑工程所涉及的债权债务都具有可转让性。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
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