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明确规定,在
婚姻存续期间向娘家借款并未签署相应借据的情况下,如另一方在
离婚后否认相关
债务,可依据转账凭证及相关聊天记录作为
证据,证明
债权债务关系确实存在。
此外,夫妻双方共同签署识别并确认的债务应当归类为
夫妻共同债务范畴。
若负债行为发生时仅有夫妻一方作出确认,然而婚后另一方通过追认等一致性表达方式对该笔债务予以肯定认同的,同样应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