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此项内容,我们无法进行修改:
当事人的户口本上所记录的婚姻状态,只能从原先的未婚转变成为已婚,而在已经完成
离婚手续之后,再次步入婚姻殿堂的情况下,其户口本上的婚姻状况将被标识为“已婚”(若
再婚前尚未对户口本上所记载的“婚姻状况”一栏进行更正),或者是再婚后新修订的户口本信息。
这是由于在更新户口本信息的过程中,必须提交相关的证明文件(譬如:
当未婚转变成已婚时所需出示的
结婚证书等),因此,若当事人在再婚之后,便无法将户口本信息变更为已婚(这项规定仅适用于初次
结婚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
离婚、
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
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