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的相关规定,可被认定为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基本
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四个层面:
首先,该罪行的侵犯对象是
司法程序公正公平性的原则性规定以及
司法机关在公众心目中的崇高权威形象。
其次,该类罪行的行为表现具体而明确,即在
执行判决、裁定的过程中,
行为人严重缺乏应有的责任感,未能按照法律
法规的要求采取必要的
诉讼保全措施,或者未尽到其法定的执行职责,从而导致
当事人或其他相关方的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失。
再次,该罪行的实施主体仅限于从事司法工作的特定人群。
最后,从主观方面来看,此类罪行的行为人通常是出于过失的心理状态。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
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
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
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
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
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