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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四个构成要件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可被认定为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基本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四个层面:
首先,该罪行的侵犯对象是司法程序公正公平性的原则性规定以及司法机关在公众心目中的崇高权威形象。
其次,该类罪行的行为表现具体而明确,即在执行判决、裁定的过程中,行为人严重缺乏应有的责任感,未能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采取必要的诉讼保全措施,或者未尽到其法定的执行职责,从而导致当事人或其他相关方的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失。
再次,该罪行的实施主体仅限于从事司法工作的特定人群。
最后,从主观方面来看,此类罪行的行为人通常是出于过失的心理状态。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新修订:2024-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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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得过的好律师 段文超律师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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