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施行
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准则:
首先,民主商议和合法申明应为首要原则,村民自治制度下的决策应当体现广大村民真挚的集体意志;
其次,平等性原则必须得到充分
保证,确保每位村民都能获得平等的权益;
最后,尊重权利与履行责任应保持一致性原则,村民根据自身实际承担的集体义务,有权享受相应的分配利益份额。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
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