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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个月后是否能再次起诉离婚

在经过半年的期限过后,便可向法院提出新的离婚诉讼请求
根据法律规定,所有经审判确定为不允许离婚以及通过调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婚姻案件,只要未出现新的情况或原因,原告都必须在六个月之内不得再度就同一事项申请离婚诉讼,然而对于被告而言,却并不受这一期限的约束。
现实生活中的实际案例证明,当某一方坚决反对离婚且无任何法律规定的判定应准予离婚的情形存在时,原告往往需要耐心等待六个月之后才能提起第二次的离婚诉讼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最新修订:2024-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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