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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使用在先是否属于侵权

知识产权领域,商标的合法使用以其先行原则作为支撑依据。
根据我国相关法条规定,商标所有人在递交商标注册申请之前,若发现另有人已在同一或类似产品上抢先于他们使用了与其注册商标相仿、相似且具有相当市场影响力的标识,则在商标尚未正式获批授予期间,注册商标持有人并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有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有权要求其附加适当的区分标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九条
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三维标志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最新修订:2024-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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