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定国有资产产权的重要依据为:
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国有资产进行所有权与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的明确划分,从而确立产权主体在行使权力时所涉及的财产范畴及其相应的管理权限的一项法律措施。
国有资产归全体公民共有,采用国家所有制这种独特的方式来实现,国家则作为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唯一主体。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六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百五十八条
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第二百五十九条
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财产的管理、监督,促进国有财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财产损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