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掷物品并非所有物业主人均需负担
赔偿责任。
通常情况下,难以精确指认具体的侵害者,除非能够明确证实自身非为
侵权行为的
责任人,方得以由存在潜在侵害可能性的建筑物使用者进行补偿。
在常态情况下,能够找到实际
侵权者的话,则应由该实际侵权者负责支付
赔偿金而不须由全体物业主人共同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
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
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