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拐卖妇女和儿童罪行未遂的定罪量刑应遵循以下规范:
犯本罪的,依法应当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规定罚金;
若具有法定的加重处罚情状之一,应对犯罪分子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并根据实际情况并处规定罚金或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者,可处以死刑,同时没收全部财产。
若初次实施拐卖行为且尚未完成,原则上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范畴。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