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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赔偿金能否是夫妻共同财产

尊敬的读者们,请注意,残疾赔偿金乃为具有人身专属性者而设,通常情况下并不能被认定为夫妻共有之财产。
此款项的设立初衷在于对受害人在未来生活中所可能面临的损失进行适当填补,同时亦旨在保障其在未来稳定生活之需。
若要探讨何为夫妻共同财产,我们可以列举如下几种常见类型:
首先,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工资、奖金以及劳务报酬皆可纳入其中;
其次,生产、经营及投资所带来的收益亦在此列。
然而,以下几类则应归入一方个人财产范畴:
首先,一方在婚前所拥有的财产;
其次,当一方因遭受人身伤害而获得的赔偿或补偿也应视为其个人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新修订:2024-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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