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读者们,请注意,
残疾赔偿金乃为具有人身专属性者而设,通常情况下并不能被认定为夫妻共有之财产。
此款项的设立初衷在于对
受害人在未来生活中所可能面临的损失进行适当填补,同时亦旨在保障其在未来稳定生活之需。
若要探讨何为
夫妻共同财产,我们可以列举如下几种常见类型:
首先,夫妻关系
存续期间所产生的
工资、奖金以及劳务报酬皆可纳入其中;
其次,生产、经营及投资所带来的收益亦在此列。
然而,以下几类则应归入一方
个人财产范畴:
首先,一方在婚前所拥有的财产;
其次,当一方因遭受
人身伤害而获得的
赔偿或补偿也应视为其个人财产。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