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宅基地使用权是否应纳入
夫妻共有财产范畴,必须依据具体情形加以判断。
例如,如果该宅基地由家庭作为申请人提出申请,并且在土地管理部门进
行权属登记时明确记载了夫妻双方为权利主体,则这类宅基地使用权应被视为
夫妻共同财产。
反之,若该宅基地系以政府名义申请,且在土地管理部门进行权属登记时仅记载了单方为权利主体,那么此类宅基地使用权便不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