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性质恶劣的
犯罪行为,应依法判处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乃至无期
徒刑,并处相应
罚金或强制没收其全部或部分个人资产。
若触犯该条款同时还涉及到谋杀、
人身伤害、强奸、
绑架等更为严重的犯罪行为时,则需根据
数罪并罚原则进行严厉惩处。
针对组织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符合如下任何一种情况者,都应当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则例》)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
情节严重”范畴:
(1)卖淫人员数量累计达到惊人的十人以上;
(2)卖淫群体中包含了
未成年人、孕妇、智力障碍人群及患有严重性疾病者,且人数累计达到令人震惊的五人以上;
(3)组织境外人员在我国境内从事卖淫活动,或者组织我国公民前往境外从事卖淫活动;
(4)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利润高达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
(5)导致被
组织卖淫的人员出现自残、自杀等极端严重后果;
(6)其他任何可能被认为是情节严重的情况。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
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
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
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协助组织卖淫罪】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