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
非吸类案件的审判程序中,倘若出现二次审理的情况,那么必然存在如下几个前置条件:
首先,必须由被告人、
自诉人以及他们的
法定代理人均有为首者提起上诉申请;
其次,检方也必须进行相应的
抗诉活动。
具体来讲,根据现行法制规范,如若被告人、自诉人以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对于地方法院所作出的第
一审判决或裁定持反对意见,有权使用书写之方式或是当面陈述的形式向上级案件的法院提交上诉申请。
同样,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在发现本级人
民法院所做出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确实存在错误时,亦应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申请。
《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
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
辩护人和
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
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