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
录音遗嘱的法定方式如下所述:
首先,运用录音机、录音笔、录音带等相关设备对
遗嘱人的遗嘱进行录音录制;
其次,在录制录音遗嘱过程中,要求身为
遗嘱见证人的相关人士需亲自出席现场,且必须同时存在两位以上见证者共同在场见证;
再次,遗嘱人和各个
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资料中清楚记载各自的姓名或肖像信息;
最后,遗嘱人和见证人均须在录音录像资料中明确标注出年、月、日这三个关键日期。
此外,在整个遗嘱录制过程中,务必保持录制设备始终处于开机状态,不得中断或暂停,必须持续不间断地进行录制工作。
若在录制过程中遇到设备故障问题,则应立即重新开始录制,确保遗嘱内容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之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设立的遗嘱,必须有两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资料中清晰记录各自的姓名或肖像,以及年、月、日这三个关键日期。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