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您对政府所提供的赔偿方案感到不满,欢迎您与开发商以及相关政府部门进行进一步磋商。
倘若商议无果,可考虑采取法律手段以维护自身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第十九条明确规定: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而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则需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据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进行评估并加以确认。
对于评估结果存在异议者,有权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复审请求;
若对复审结果仍存疑虑,还可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