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区分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几个方面如下描述:
首先,其构成要素有所差异;
对于诉讼时效而言,其构成必须满足法定期间的结束以及权利持续未被行使这两个基本条件。
相较之下,除斥期间的构成则仅需满足法定期间的结束即可。
其次,它们所适用的对象范围各不相同;
诉讼时效仅能适用于请求权,而除斥期间则既可适用于形成权,亦可适用于请求权。
最后,二者在法律效力上也存在显著区别。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