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获得规划管理部门批准,且未违背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违规建造的建筑物,经过
违法行为人缴付相应的
罚金,以及向规划管理部门提出补充申请并得到批准,从而转变为合法建筑之后,便可前往不动产
物权登记机构进行相关的所有权登记手续,进而获取到
产权证明书。
然而,若该违规建筑物与城乡总体规划相冲突,则应依据法律规定予以强制拆除,而非通过补充申请手续将其变为合法建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