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行动由检察院依法批复或者裁决,由法院进行审判裁定,再由公安机关负责实施执行。
该项制度是针对已具备确凿证据证实其存在罪行且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上重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在一定期限内完全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严厉的司法强制形式。
对于逮捕而言,这无疑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最为严格的一种强制措施,它不仅彻底剥夺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同时在逮捕之后,除非发现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或者符合变更强制措施的特定条件,否则被捕者的羁押期限通常将持续至人民法院作出最终判决并生效之日。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