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
法规,年满十周岁的
未成年人具备修
改姓名的法定资格。
作为我国公民,不论年龄大小,均拥有合法的
姓名权,他们可以自由地做出决定、使用以及按照相关法律程序变更自己的姓名。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十周岁以下的孩子尚处于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阶段,他们的姓名权只能在
法定代理人的
代理下进行行使或经其同意、追认后方可实施,也就是说,必须由他们的
监护人代表他们来行使这项权利,这就意味着,孩子的姓名变更问题应该由父母双方共同协商决定,任何一方都不能单独作出决定。
《
民法典》第一千零十二条: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