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拆迁过程中,房屋的价值需根据
房屋所有权属性、地理位置、使用性质以及建筑面积等因素来综合考量,并且应当由具备相关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予以精确估价。
同时,所规定的
赔偿金额绝对不能低于征收决策公布日期当日,被
征收房屋相类似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水平。
此项政策的法律依据源于《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第十五条。
对于房屋征收这一
行政行为,是国家在对非国有资产提供公平补偿后,才有可能实施的一种强制性的交易行为。
这种行为必须以“
公共利益”为前提,并确保公平补偿的实现。
国家仅能在公共利益需求的特定条件下,且向
土地使用权人提供了相应的补偿后,才能依法
提前收回公民的土地使用权。
在实际操作中,法定的征收程序极其严谨,包括报批前的公告程序、调查程序、
听证程序、报批程序、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制定以及公告程序等等。
通常而言,征收导致
宅基地使用权的消失主要存在两种情况。
一种是由于双方就
拆迁补偿问题达成共识,从而顺利完成征收工作,在此情况下,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将随之消失。
另一种情况则是拆迁方通过申请
司法强拆,遵循法定的
司法程序,最终完成宅基地上房屋的征收工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