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血液事故罪的构成要素主要包含有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本罪的主体要件必须是经过国家主管部门正式批准,获得了从事血液供应业务资格的机构或单位;
第二,从主观上来看,供应血液事故罪的
犯罪者所持有的应为过失的心理状态;
第三,从客体角度出发,本罪侵犯的对象既包括国家对血液和血液制品实施的严格管理制度,也涉及到公共卫生安全;
最后,从客观方面来看,供应血液事故罪的行为表现形式为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必要的检测,或者在操作过程中违反了其他规定,从而导致向社会提供的血液存在危害人体健康的潜在风险。
《
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
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供应血液事故罪的四个
构成要件如下:
1、
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有权从事供应血液的单位;
2、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
3、犯罪客体是国家对血液、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和公共卫生;
4、客观方面由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供应血液,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行为构成。《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