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
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须具备如下情况之一:
在
信用卡诈骗活动中,涉及金额达到较大额度,应判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同时处以二万元至二十万元不等的
罚金;
如若涉及金额巨大,甚至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则应处以五年以上但不满十年的有期徒刑,同时处以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不等的罚金;
假如
犯罪人犯下的罪行极其严重,涉及金额特别巨大,或者存在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那么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
徒刑,同时处以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不等的罚金,或者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具体而言,该条款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使用
伪造的
信用卡,或者使用以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取的信用卡;
(2)使用已过期、失效的信用卡;
(3)未经授权而擅自使用他人的信用卡;
(4)恶意透支。
其中,所谓“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的限额或者规定的期限透支,且在发卡银行
催收之后仍然拒不还款的行为。
此外,如果犯罪分子实施了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应当按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进行
定罪量刑。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