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危险作业的
犯罪领域中,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种是因为已经被法律明文规定的
重大事故隐患所困扰,而必须接受强制性的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暂停使用相关设备、设施、场所,甚至需要立即采取措施来排除潜在的危险性,但是,仍然拒绝执行这些命令和指示的行为;
第二种则是指那些涉及到安全生产的重要事项,如果没有经过合法的审批程序或者获得相应的许可证,就擅自进行诸如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行为。
《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
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
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
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