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账记录被视为借款
证据的一种选择。
从证据
类别来看,转账记录通常划归为电子数据类别之中。
只要转账记录具有真实性和客观性,能够有力地佐证借贷
法律关系的真实存在,在经过法院的严格审查确认之后,即可视作借款证明的正当来源。
然而,倘若原告所拥有的唯一证据仅仅是这份转账记录,且在该转账记录中清楚标注出转账的具体用途为支付借款本息,那么这样的转账记录便足以证明双方之间确实存在着民间
借贷关系。
然而,若转账记录并未对转账用途进行详细说明,而被告却提出抗辩,声称原告的转账行为实际上是为了偿还双方先前的借款或其他
债务,并且被告还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持其抗辩观点,那么原告仅凭借转账记录就难以充分证明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
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
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