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的保障范围,其主要涵盖了受害者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两大类事项。
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当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本车人员、被保险人和其他受害者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时,保险公司有义务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上述损失进行赔偿。
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明确指出,任何行为人若对他人造成人身伤害,都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所必需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
对于造成残疾的情况,还需支付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若致人死亡,则须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