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医疗事故的认定,以下几种情况并不在其范畴之内:
1.由于患者履行救治义务不合规,从而引发了不适宜的医治效果;
2.在面临危及患者生命安全的紧迫状况时,实施了必要的急诊医学处置,尽管结果不佳但依然符合临床医学原则和伦理
法规精神;
3.在当前科技发展水平所能达到的范围内,对于某些无法预知或无法预防的不良后果,
医疗机构并未存在过失行为;
4.在无过错输血过程中出现的感染问题,也不应被视为医疗事故。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
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