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到债务加入过程中的权利移转问题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即债务人的抗辩权是否会随之转移给新加入者,以及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在这一过程中是否会进行分散式的转让。
在第三方参与进来成为该笔债务的新的承担者之后,他们有权援引和行使前任债务人对债权人所拥有的部分抗辩权;
同时,债权人也有权利向债务人及新加入的第三方共同提出请求,要求他们共同承担起实现债权人自身债权的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第五百五十三条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
第五百五十四条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是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