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在审理特定案件时,可以适用
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在此过程中,
审判人员有义务向被告人询问其对指控
犯罪事实的个人见解与看法。
此外,当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时,经审判人员许可后,被告人及
辩护人有权与
公诉人、
自诉人以及他们的
诉讼代理人展开辩论和对话,以阐述各自观点和立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判人员应当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第二百一十八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互相辩论。
第二百一十九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关于送达期限、讯问被告人、询问
证人、鉴定人、出示
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第二百二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
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
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