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领域中,若涉及到当事人与行政机关间的行政赔偿争议,那么人民法院仍然有权对此展开调解工作,并视若成功的话,将会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调解书。
然而,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之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审判过程并不适用于调解制度。
然而,这其中有几个特殊情况:
首先,针对行政赔偿和补偿事宜;
其次,当行政机关在行使法律、法规所赋予其的自由裁量权时,这两种情形皆可适用调解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