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解除取保候审之后,若未有
变更强制措施之举,则该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其
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或辩护律师均有权提出申请进行变更。
而当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接收到此类申请时,应于三日内做出相应决定;
如
司法机关对变更
刑事强制措施持有异议,则应向申请人明确告知,并详细阐述相关理由。
《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
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
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第九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
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