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
民法典》的相关法律
法规,标准的
领养者应满足以下几个基本条件:
依据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的明文规定,领养者需达到以下几方面要求:
首先,需要是未育或仅生育过一个子女的家庭;
其次,要具备充足的
抚养、教育以及保护被领养者的能力;
再次,领养者必须
保证自身没有任何在医学领域被认定为不宜领养子女的疾病;
最后,领养者的个人历史中不能存在对被领养者健康成长有害的
违法犯罪行为,且年龄需满三十岁以上。
此外,根据第一千一百条的具体规定,无子女的领养者可领养两个子女,而有子女的领养者则只允许领养一个子女。
对于
领养孤儿、残疾
未成年人或是由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无法找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则不受上述条款及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
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
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