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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养孩子要什么条件

依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领养者应满足以下几个基本条件:
依据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的明文规定,领养者需达到以下几方面要求:
首先,需要是未育或仅生育过一个子女的家庭;
其次,要具备充足的抚养、教育以及保护被领养者的能力;
再次,领养者必须保证自身没有任何在医学领域被认定为不宜领养子女的疾病;
最后,领养者的个人历史中不能存在对被领养者健康成长有害的违法犯罪行为,且年龄需满三十岁以上。
此外,根据第一千一百条的具体规定,无子女的领养者可领养两个子女,而有子女的领养者则只允许领养一个子女。
对于领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是由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无法找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则不受上述条款及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最新修订:2024-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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