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
行政侵权赔偿案件中,法律所设定的
诉讼时效一般定格于两年时间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赔偿法》的相关明文规定,
赔偿请求人向国家提出赔偿申请的时效期限为两年,该期限从赔偿请求人知晓或应当知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所实施的行为对其人身权利和
财产权益造成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然而在此期间内因被
羁押等原因而受到人身自由限制的情况则不予计入。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
赔偿请求人请求
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
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在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
行政复议法、
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
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
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