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经版权所有者授权或在没有从中获取利润的情况下,仅供个人欣赏而非商业目的的使用他人音乐并不构成
版权侵权行为。
依据我国现行《
著作权法》第三十八条的明确规定,任何涉及到以他人作品进行演出的行为都必须经过作者或版权所有者的授权,并需向他们支付相应酬劳。
同时,表演组织者作为活动的统筹方,也需要就此取得
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相应费用。
此外,第三十九条还规定了表演者对于自己表演所享有的各项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1)表明表演者的身份;
(2)保护表演形象免受歪曲;
(3)允许他人对现场表演进行直播和公开传输,并收取相应报酬;
(4)允许他人对表演进行录音录像,并收取相应报酬;
(5)允许他人对录制有其表演的音像制品进行复制、发行、租赁,并收取相应报酬;
(6)允许他人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收取相应报酬。
《著作权法》第三十九条
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
(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