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被判定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等不同种类刑事处罚的罪犯,在执行刑罚期间内,若能切实遵循并严格遵守监管条例,积极接受思想和行为改造,且确实具备悔过自新表现,或者展现出特定的立功行为,则可获得相应的减刑处理;
而对于具有以下任何一种重大立功表现的罪犯,更应给予其减刑待遇:
(1)成功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
(2)向司法机关揭发监狱内部或外部存在的重大犯罪活动,并且经过调查核实确认属实的;
(3)在科技创新领域取得显著成就,如拥有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的成果;
(4)在日常生活或工作中,能够舍己为人,英勇救助他人生命的;
(5)在抵御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过程中,表现出色,发挥重要作用的;
(6)为国家和社会做出了其他重大贡献的。
此外,《刑法》还明确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若其服刑期限超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而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若其实际服刑时间达到十年以上,同时他们都能认真遵守监管条例,积极接受思想和行为改造,且确实具备悔过自新表现,假释之后也不会再次对社会造成危害,那么就可以考虑进行假释。
但如果存在特殊情况,需经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则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刑法》第六十八条
【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