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行政机关所制定之行政许可普遍具备如下特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首先,行政许可作为行政主体赋予行政相对人某种特殊的法律地位或者法律权力的详细、具体的行政行为;
其次,该行为属于依申请而为之;
再次,它是一种对外的行政行为;
此外,其许可的内容通常涉及到国家一般禁止的活动;
最后,行政许可被视为一种需要特定形式的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五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的原则。
第六条
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十六条
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许可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