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刑事案件中,罪犯嫌疑人才会成为受害者的绝佳对象,而警察部门就相应地代表着国家对
违法行为的管控力量。
无论是罪犯嫌疑人还是受害者,亦或是代表着国家执法权的公安机关,一旦他们对身上出现的任何伤害提出再做一次损伤程度评估的申请时,他们所依靠的都是自身的合法权益与法律许可。
当警察部门在接到这样的申请后,如果发现存在以下几种情况中的任意一种,并且经过县级以上警察部门的负责人审查批准的话,那么就必须重新进行损伤程度评估:
第一,损伤程度评估环节存在明显的程序
违法或违背相关专业技能要求的现象;
第二,负责评估的机构或者评估人员缺乏必要的资格证明和评估能力的支撑;
第三,评估员故意给出
虚假的评估结果或者违反了合理的回避规定;
第四,评估结论的根据明显不足以支持损伤程度的评估结果;
第五,用于评估的检材存在
伪造或者损毁的现象;
最后,如果存在其它需要重新进行损伤程度评估的特殊状况。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
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
犯罪嫌疑人、
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
重新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