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权利善意取得须满足以下四个必要条件:
首先,出让票据者必须是无处分权之人;
其次,受让人须为善意接受者且其支付的对价应为合理;
第三,所涉票据权利需为合法并具有效性;
最后,应依法律法规办理相关登记或实际交付手续。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擅自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于受让人,所有权人有权要求追回。
然而,在法律另外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若满足以下三项条件,则受让人可依法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在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之时为善意;
(二)其支付的对价合理;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法律规定应当进行登记的已完成登记,无需登记的已实际交付至受让人手中。
《民法典》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