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
连带责任,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或者
当事人之间约定的条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需共同承担
债务全部或部分的
赔偿责任,并且能够引发他们内部互相承担债务关系的一种
民法责任类型。
这是共同责任范畴内的一个分支。
在法律
法规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存在如下这些常见的连带责任形式:
(一)因
保证行为而产生的连带责任;
(二)
合伙人之间的连带责任;
(三)
代理人因
代理行为而产生的连带责任;
(四)
共同侵权行为所导致的连带责任;
(五)
共同债务所引发的连带责任;
(六)由于产品质量问题给他人带来损害,产品的生产商和销售商需要承担的连带责任;
(七)由于出借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等原因而产生的连带责任;
(八)
企业法人在分立之后对于原有的
债务承担以及开办新企业过程中出现过失而产生的连带责任。
《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四条
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
人损害的,应当承担
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相对人
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
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