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侵犯人身法益的轻微程度的
寻衅滋事案件来说,其惩罚措施可能最低仅为短期的行政
管制。
寻衅滋事行为,具体表现为无缘无故挑起
纠纷、随意
殴打他人、进行无目的性的追逐或拦截活动、强行索取或霸占
公共财产以及其他无理、不负责任的行为。
这种寻衅滋事的行为构成了
刑事犯罪,即“寻衅滋事罪”,其行为包括在公共场所制造混乱,起哄吵闹,导致公众场所秩序严重混乱,追逐、拦截、谩骂、恐吓他人,强制夺取或任意损坏、占有公有或私有财产,
扰乱社会秩序,
情节严重等。
如果寻衅滋事行为导致
受害人轻微伤害,那么,如果符合寻衅滋事罪的
构成要件,就应按照寻衅滋事罪来
定罪量刑。
根据法律规定,此类
犯罪的最高刑期为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
如果纠集多人多次实施此类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则可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还可以并
处罚金。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这类犯罪中
刑事处罚的最低
量刑标准是判处
管制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
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