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对于业主权利的相关规定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所有权人对于其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以及处分等各项法定权利;
其次,所有权人还拥有在其所持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之上设定用益
物权及
担保物权的权力。
然而,当用益物权人和担保物权人在行使自身权利时,必须确保不损害到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二百四十一条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