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
律师辩护权利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首先,辩护方应有权依据情势与法理,依据实际情况加以独立地论证;
其次,辩护者享有审查案件文件和会客通信的权利;
再次,辩护方可以申请调取证物以及侦查信息的权力;
第四,拥有向法庭发表辩护观点的权利;
另外,在特定情况下,辩护方具有参与庭审调查讨论的权利;
第六项是,经过被告方许可后,辩护方可提出上诉;
同时,辩护方还可拒绝为特定案件提供辩护服务;
再者,辩护方还有权提出
申诉和控告。
然而,辩护方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首先,他们要在事实基础上,依据法律
法规提出
证据,证明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不是罪犯,或者罪行较轻,减轻、甚至免去其
刑事责任,以保护这些人员的合法权益;
其次,在与正在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交谈时,他们必须遵守监管场所的相关规定;
接着,在参与法庭审判时,辩护方应遵守法庭规则;
此外,未经人民检察院或人
民法院批准,辩护方不得从
被害人体检机构获取与己案有关的资料;
同时,辩护方不得协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串供、隐蔽、销毁、伪造证据,不得对
证人施加威胁或诱导改变陈述
证言,以及从事任何可能干扰
司法机关诉讼程序的行为。《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