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共同犯罪责任范围的划分问题,应依
犯罪主体的
主犯或
从犯身份而定如下原则:
首先,针对作为主犯的犯罪主体而言,他们需全面负责并承担自己参与过的所有
犯罪行为所引发的
刑事责任。
倘若其涉及到集团
犯罪的情况,则应对其以该犯罪团体所实施全部罪案进行宣判。
其次,关于从犯的
刑法责任问题,依据其具体参与犯罪行为及其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来进行判定和认定。《刑法》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
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
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