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亲生父亲与继母或母亲与继父
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若曾受到过他们
抚养教导的继子女获得了继父或继母的
抚养权,但其选择不再进行抚养,那么抚养责任依然会落到亲生父母身上,此时,继父母无需承担任何
抚养费用;
反之,若继父母选择继续进行抚养教育,那么这一决定亦将得到法律的认可。
非婚生子女所享有的权益与婚生子女并无二致,任何人不得对其进行伤害和歧视。
若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已经建立了事实上的抚养关系;
尽管夫妇双方可能解除了婚姻关系,但这并不影响继父(母)对继子女义务性的抚养责任的履行。
类似地,对于那些存在事实上的抚养关系且已失去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的继父(母),其相应的继子女也需要承担起对他们的
赡养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
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