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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信用卡出借的问题

当涉及到信用卡逾期未偿付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时,需要依据欠款金额以及欠款时间进行具体分析。
具体而言,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若欠款金额高达人民币万元以上,且在发卡银行两次催促之后,超过了3个月的宽限期仍然未能履行还款义务,此时就可能被视为涉嫌信用卡欺诈行为,将面临相应的刑事指控,同时仍需承担偿还所拖欠款项的民事责任
2.若欠款人并不满足上述条件,那么他仅需承担偿还欠款的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的,都将被视为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并根据其涉案金额大小及情节轻重,分别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以二万元至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或者是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甚至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以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全部财产:
(1)使用伪造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身份证明骗取的信用卡;
(2)使用已过期作废的信用卡;
(3)冒用他人信用卡;
(4)恶意透支。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明确指出,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过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未归还的,应当被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最新修订:2024-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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