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及到
信用卡逾期未偿付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时,需要依据欠款金额以及欠款时间进行具体分析。
具体而言,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若欠款金额高达人民币万元以上,且在发卡银行两次催促之后,超过了3个月的宽限期仍然未能履行还款义务,此时就可能被视为涉嫌
信用卡欺诈行为,将面临相应的
刑事指控,同时仍需承担偿还所
拖欠款项的
民事责任。
2.若欠款人并不满足上述条件,那么他仅需承担偿还欠款的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的,都将被视为进行
信用卡诈骗活动,并根据其
涉案金额大小及情节轻重,分别处以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并处以二万元至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
或者是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甚至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
徒刑,并处以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全部财产:
(1)使用
伪造的
信用卡,或者使用以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取的信用卡;
(2)使用已过期作废的信用卡;
(3)冒用他人信用卡;
(4)恶意透支。
此外,《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明确指出,持卡人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过发卡银行两次
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未归还的,应当被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