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索赔之诉可以完全不受
经济损失之约束。
在绝大多数情况下,
消费者均应被视为享有此种权利的主体,他们有权要求实施
惩罚性赔偿。
确定消费者主体地位的工作,对严厉惩治无良企业,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也有利于净化食品与药品市场环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
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
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
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